(原标题:江西省:房屋土地不妨碍原本未实时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日前,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相关文件的具体实施,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常见的“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情况下,“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关于解决问题当前不动产注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登记,土地权利来源合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证,但建设部门(人)没有立即向申请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分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由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相关意见还表明,虽然在国有建设用地登记了房屋,但建设部门(人)在国有建设用地的研究开发中,不仅有申请,而且没有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登记的情况下,现在权利人持卡人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权证书都是不动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法院的,上述情况不得书面告诉申请人,不反映在不动产登记册和不动产权证书中。另外,向土地和不动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送有关情况的信。另外,江西省规定,在房屋中登记未登记土地的不动产,房屋多次转让的情况下,权利人在房屋的所有权证申请者中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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